业委会干了就知道,吃力不讨好,惹一身的是非,诚恳告诫世人,业委会不是人干的事,一些素质低下,既不懂法又不讲理的人搞得你身心疲惫,心凉透了。
业主有了解业委会备案的权利,但有否有必要视具体情况,上海有个上海物业APP,其中有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维修金账户,和业主维修金小帐的明细等等, 只要查到自己小区的页面,说明自己小区的业委会已经获得政府备案。因为要在银行开立维修金账户啊,必须有包括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决议和房办等部门备案文件。 也可以去业委会要求出示。 业委会选举成立时,也按规定公布过。
看不太明白你所要求公示的具体文件是指的什么文件。
不过可以借你这个问题讨论一下关于业委会备案的一些争议:
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文件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各地对于具体的备案文件要求略有差异)
现在的争议主要在于业委会备案的性质问题,它到底是一种生效性备案还是一种公示性备案?
从实践来看,各地在该问题上的认知是不同的,因为在接到业委会的备案申请时:
某些地区(例如河南开封)行政部门出具的是“批复”,这就明显带有行政审批的味道,就是说该备案必须经审批后,业委会才算是合法有效成立。
由此结合你的问题,你要求业委会公示政府备案文件就非常必要与合理,因为如果其不能提供和公示的话,说明其未得到许可,其成立有违规之嫌。此外,广东佛山在其关于业委会的地方性立法中,明确要求业委会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四川成都),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备案记录表》,就是说业委会备案这个事情,行政部门仅仅记录存档,便于备查而已。
那么对于该问题的主流观点,包括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总的来看:
业委会备案属于事后性、告知性、公示性备案,并非是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就是说,业委会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其合法成立。
当然你可以查阅你所在地区对于该问题的具体规定,如果要质疑业委会的成立是否合法,关键还是看整个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