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2、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退用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应前往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外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自招用来沪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与来沪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4、办理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
5、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招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填写《退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6、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后,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备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