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二、建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受理范围
XX省行政区内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XX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申请,省外入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的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申请条件
(一)产权备案的申请条件:
1.产权单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产权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使用年限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建筑起重机械不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产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1.产权单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产权单位办理注册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且使用年限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建筑起重机械不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的申请条件:
原产权单位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现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