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