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门户, 中国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行业资讯平台--公众IT
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0:54:14       共计:5305 浏览


为保守国家秘密,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秘密等级

  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即国家的核心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末公布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控制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

  8.秘密干部、秘密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秘密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情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传真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情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质、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

  4.末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情况以及调查、掌握、控制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情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秘密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殊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其中包括:

  1.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情况。

  2.地、县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情况。

  3.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察、警卫、边防和安全检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况。

  4.一般敌情、社情动态。

  5.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和材料。

  6.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察、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和业务活动情况。

  8.末对外公布的人口资料,在华外国人国籍、职业分类,以及中国人出境和外国人入境,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回归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统计数字。

  9.局部或部分地区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

  10.公安机关草拟而尚末公布的法规、命令、指示和措施,内部掌握的方针、政策界限、策略原则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

  13.上报审批的通缉、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审查、劳教人员的材料。

  14.公安机关处级、武警部队师级、团级干警的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名单。

  15.公安警察院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侦察、技侦、警卫等专业的教材和人员培训情况。

  16.其他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末决定公布或尚末公布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治安处罚的情况和材料,无秘密内容的业务材料、案例汇编,干警调动、发展党员、调整工资级别等情况,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布前不得泄露。

  三、密级的确定和升、降、解除

  1.文件、资料的密级,由承办人员根据本规定提出,由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在签发文件、审核资料时一并负责审定。

  2.确定密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1)有关公安科技项目的密级,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发165号)的规定执行。(2)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国家秘密的业务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密级。(3)公安外事方面同对方议定对第三者保密的事项,按双方议定的意见确定密级。(4)要区分涉密面的大小,涉密程度的深浅和时效变化等不同情况。例如,同一保密事项,局部地区的除了泄露出去能直接推测出全国的情况或造成同样损害者外,其密级一般应适当低于全国性的;涉密程度浅的应适当低于涉密程度深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失去保密时效的,要相应降密或解密。

  3.密级的升、降、解除,参照原确定密级的程度办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已被合法公开或超过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4.根据国家利益和工作的需要,对某些非核心秘密放宽限制或对外公布,应报请密级的原确定部门审定。

  四、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所属单位、武警部队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2.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准通过互联网邮箱传输涉密信息;

六、不准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准擅自复印、扫描、存储涉密信息;

八、不准到非机关复印场所复制涉密文件资料;

九、不准将报废的涉密电子设备出售、赠送;

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涉密会场。

一是严禁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规定;二是严禁擅自增加审批许可条件、故意刁难群众;三是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推诿拖拉;四是严禁工作时间空岗、擅离职守;五是严禁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六是严禁违反警务公开规定;七是严禁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八是严禁吃拿卡要、接受宴请钱财,或者索贿受贿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严禁与“车托”、“证托”、“考托”等非法中介人员相勾结谋取非法利益;十是严禁违反法律规定乱罚款或公路“三乱

版权说明:
本网站凡注明“公众IT 原创”的皆为本站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网转载皆注明出处,遵循行业规范,如发现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的,请与我们联系处理!
您可以扫描右侧微信二维码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合作联系 会员说明 新闻投稿 隐私协议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