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药品及一次性医用材料“进销存”管理制度是否具备规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核查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核查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九)核查病历管理是否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