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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1:06:57       共计:4630 浏览

招投标程序具有不逆性,其备案应当依次进行,未完成上一阶段的备案手续,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招投标活动。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实行双备案制。

其备案资料依次为: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评标报告;4、中标候选人公示;5、中标通知书;6、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书的方式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一)投标;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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