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既不需要工会备案,也不需要工会批准。
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覆盖范围较广,包括了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对于那些与劳动者权益无关的制度,应当属于《公司法》等法律予以规范的部分。
但公司出台的制度凡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就应当履行法定的企业民主管理程序,而不能仅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工会审议来替代法定程序,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部分制度。如果该公司并未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则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制度草案讨论。公司针对经法定民主程序讨论后的制度,与工会协商确定,才能成为有效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