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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2:04:53       共计:4653 浏览

如果要运输,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如果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期限及有效期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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