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公司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的可以享受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规定对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预缴期间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汇算清缴期间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