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进行应急预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会议纪要;
(五)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
(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
(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