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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2:48:37       共计:4633 浏览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属于地方立法范畴,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是立法范围不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其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调整事项则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限范围为依据,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三是制定程序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定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施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生效,且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区别如下:

地方立法,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条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 适用于不能及时立法的、需要先期、临时解决的(在全国也是通用的) 

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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