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市辅导的法律依据与要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2009年,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申报前应该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辅导验收。因此,接受保荐机构的辅导并通过验收是A股IPO的必经程序。《保荐办法》具体条文为: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从以上条文看,其明确了:1)辅导的对象除发行人本身外,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2)辅导的内容包括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