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能。理由:1.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不产生对世效力。
2.登记的预售合同仅仅是债权意思行为,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3.仅凭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并不足以断定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和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的民事权利。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