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对象为: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备案内容为:两类备案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备案。通知明确,“近亲属”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备案方式为:集中申报和主动申报备案,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县乡两级对辖区内备案对象均进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备案对象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备案专项档案。
备案核查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办理低保的,在审核。
低保申请人如果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某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