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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3:23:50       共计:4614 浏览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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