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2、需要注销,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是要责令改正、不改正是要罚款的。
要。
租房合同到期需要注销租赁备案登记。租赁双方应在合同订立的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明、租房合同到期、租房合同到期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租房合同到期租赁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