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行医资质,但是去往另外的医疗机构展开诊疗,也是需要备案的。医生在供职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诊疗,但是要先在主管部门进行“多点执业”的备案,“未备案构成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了,用人单位也涉嫌聘用非卫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医生个人、用人单位都需要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