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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4:36:55       共计:4615 浏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三条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第十四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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