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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4:40:13       共计:4597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在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本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授权南京市民政局审批在宁异地商会问题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登记审批。南京市民政局是在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在宁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在宁异地商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在宁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申请成立在宁异地商会,应有5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有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住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发起人提交的成立申请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还须提交原籍市政府赋予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各在宁异地商会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批准成立的在宁异地商会,自市民政局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本市各区、县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2、实行一地一会。在宁登记成立异地商会,一般以市际为区域,区、县不得在宁成立异地商会。同一市域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代表机构和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在宁异地商会可称为“南京市××商会”(名称中须含原籍地名)。


3、健全党的组织。在宁异地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在宁异地商会建立联合党支部。异地商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中共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机关联合党委审批后,报中共南京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各在宁异地商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机关联合党委领导。


4、加强监督管理。各在宁异地商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构建合理高效的运行体系。举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它重大活动,应事先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可依法对在宁异地商会工作进行检查,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发挥商会作用。在宁异地商会是由外地在宁投资企业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不断加强自律诚信建设,努力将自身打造成合作、交流、发展的平台。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在沟通政企、服务会员、交流信息、整合资源、拓展市场、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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