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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4:51:30       共计:4666 浏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文件,如果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需要到工商局去备案。那么,备案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要经过怎样的流程?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程序如下: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四、其他规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条件 :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

五、备案依据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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