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门户, 中国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行业资讯平台--公众IT
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4:59:02       共计:4610 浏览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版权说明:
本网站凡注明“公众IT 原创”的皆为本站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网转载皆注明出处,遵循行业规范,如发现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的,请与我们联系处理!
您可以扫描右侧微信二维码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合作联系 会员说明 新闻投稿 隐私协议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