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备案管理办法正式落地:重大事项处置结果需5工作日内备案
1、证券公司自营持有ABS份额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对于持有结构化ABS的不同份额,应当对应不同份额的评级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自营持有ABS份额,参照执行证券公司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规定。
2、证券公司作为ABS管理人的,应当按照净收入的15%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所管理ABS存续规模的0.2%计表外项目。如涉及承诺不可撤销的30日内须自有资金认购事项,需按承诺认购规模的100%计算未来30日现金流出。
3、证券公司作为ABS销售机构的,应当参照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计算标准,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表外项目以及流动性等相关风控指标。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导致持有ABS的,应当与自营持有该ABS合并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
如果证券公司因履行销售义务持有ABS导致与自营合并计算后持有该ABS超过其总规模的20%的,参照债券包销行为豁免适用“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20%”的监管指标,但须对超过20%的部分参照“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