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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5:11:54       共计:4617 浏览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此外,《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超范围经营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


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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