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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5:12:33       共计:4682 浏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统一公开出让。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许可。


  除前款规定以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


  (二)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


  (三)跨区设置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


  (三)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五)大型户外广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提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利用在建工地楼体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材料。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但跨区设置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属于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具体工作方案等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设置人名称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变更手续。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右下方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编号。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在建工地楼体广告应当设置在外墙安全防护网上,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内容限于建设项目名称和联系电话。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当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市宣传部门审核或者提供。


  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设置规范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置后7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备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


  (三)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并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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