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的意思如下:自中基协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实务中就不可能存在合伙企业两名GP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因此,提到双GP模式通常指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按照基金管理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基金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模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理人和GP竞合状态,也就是其中1名GP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另一名GP不具备管理人资格。
第二种,管理人非执行合伙事务模式:这种情况下,具备私募管理人资格的GP担任基金管理人,但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未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