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制订特别法律
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第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立法权限的划分四个层次,即:
1、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立法权的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制宪委员会制定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