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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6:49:36       共计:4650 浏览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公司登记备案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公司备案登记的项目包括招标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站备案、免税备案等等。备案制度: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关于规章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

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但这只是对备案审查的最低要求———“报备”,作出了对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规定,至于其他不予登记情形以及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负责则未规定。

特别是对上级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备案登记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用人制度怎么写?

员工制度应写明单位的工作时间制度

例如每天工作八小时,上下班时间等内容;员工在工作期间需遵守的纪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用电、用水、关电脑等制度;以及其他需规定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制备案监督是干啥的?

简单说法制局是政府办事机构,监所管理局是公安机关内设的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机构. 法制局职责

1.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是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2.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机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制定行政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3.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政策性文件在拟定中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

4.负责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及法制问题对解释。办理行政规章的公布和向市人大、上级政府备案的事项。

5.研究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6.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对全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检查全市对行政执法情况,并向被检查部门提出改善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

7.协助市政府履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8.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工作。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理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9.办理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清理、修改与WTO规划和我国承诺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10.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11.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对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12.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汇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13.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法制宣传、法制培训。

14.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指导、协助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15.承办市人大及上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

16.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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