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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23/4/6 7:00:45       共计:4581 浏览

上海居住证积分怎么申请?

积分申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个人无法办理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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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单位注册积分账户

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用人单位需要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单位网上注册,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一)登录积分网站

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sh.gov.cn/首页,点击“人社服务”,跳出页面点击“积分管理”。





(二)填写单位注册信息

如单位首次办理,则必须先在网上注册。在下图中按“注册”后,根据提示输入单位相关信息。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内容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三)需要去柜台审核开通

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受理点申报,以上海工商注册地为申报地点,比如工商注册地在徐汇,实际工作地在松江,需要在徐汇进行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3、以后如有单位信息变更,则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全部带上到单位工商注册地人才中心审核,通过了方可继续操作。

4、网上联系人一般是单位的人事,但如果没有专门的人事,那么可以指定送积分材料的办事人员人,网上联系人自己的积分材料,可以由同事代交。另外企业法人也可以做联系人。



(四)单位登录

单位注册审核完成后,在以下页面选择“单位”,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密码,选择“登录”就可以为员工新办、续办积分或者修改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1、单位为申请人网上审核提交信息后,必须根据网上提示的日期过几个工作日到人才中心受理点递交材料。否则,无法受理。因为相关社保等数据要通过人工导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这需要时间。

2、居住证在社区签注后,不能马上进行积分申请,一定要等到社区将相关数据导入网站后才可以操作,这需要几天时间。另外,积分的有效期与居住证有效期是同步的。

3、对于原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如换成五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其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居住证积分系统的“单位代码”还是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而且以后如申请“居转户”、人才引进等单位注册时,其“单位代码”还是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

积分办理

(一)积分新办

(1)提交申请

单位为持证人第一次申请积分时,在登录系统后,点击“申请居住证积分”(如下图)

输入用户名即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为其设定个人初始密码,供其今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下图)。

个人和单位人事都可以登录系统输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后,按“提交”。单位进入系统为申请人审核(下图),审核通过后按“提交申请”,然后,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下图)(只有审核通过了才会出现“打印”按钮),然后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最后由单位人事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请见下文)递交到单位注册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2)人才中心受理

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注意事项: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单位和个人都会进入人才黑名单。

(3)人才中心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注意事项: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时,人才中心窗口受理点将根据政策要求调阅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以及将学历学位证书等送市中心进行学历背景调查。只有档案经过核实并材料补齐后,加上学历学位背景调查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正式受理和审批程序。目前有的区是调档,有的区是核档不调档。

提醒单位人事在来人才中心窗口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时,必须了解清楚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在什么地方。一般要求存放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中心或区县职介所。

需要说明的是,原来是人才类居住证的如当时没有调档的,如现在要增加同住子女的,则需要调档。

在学历方面,对于是“专升本”的,则要提供专科、本科的学历原件和复印件。另外,调阅的人事档案今后将免费存放在人才中心(备注:有些区不调档,改发核档函,由户籍地人才填写后寄回),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需要在打印积分通知书时由单位人事或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原受理点领取。

(4)人才中心审批通过

积分审核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2018年12月7日起,根据短信通知,凭个人身份证号或单位账号直接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不需要到人才中心打印了。但学历证书原件还是要自己或单位人事到原来交材料的人才中心取回。



(二)、积分续办

首先申请人提早一个月到社区服务中心将居住证签注到下一年度,然后,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后,按“提交”。



从2017年1月22日开始,居住证积分续办实现了网上审核制度。但还有一部分网审通不过的,所以单位在网上提交后,过几天上网再看看有没有被退回。如出现“等待受理”四个字,则表示网审通不过,需要到窗口交材料。

积分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调档案通知单(部分区办理积分不再开具《调档函》,改为《档案核实情况表》和《外调函》)



(二)积分材料(对应有积分的项目)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备注:以社保基数积分需提供最近四年的税单);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9、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6)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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