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改装哪些不用备案?
一、车身颜色
对!你没有看错!车身颜色是可以更改的!除了被限制的颜色及其搭配,比如工程抢险车专用的黄色,军需车的迷彩色等,其余颜色都可以随意使用。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在尽情的让爱车体现出你的个性之后,一定要在10天内去当地的车管所照个相,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就可以尽情的开着符合自己审美的爱车出去兜风啦!
二、轮毂
市面上有很多造型多变的轮毂,很多年轻的车主很想换,但是又担心是违法行为,其实,只要保证改装后的轮毂与原轮毂的尺寸是一样的,然后在改动后10天内去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当然,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一定不要更换尺寸不一样的,过大或过小都不行,这是被认为会影响整个汽车性能的举措,是违法行为。
三、外观装饰
经常在大马路上看到有的车装有超大号的尾翼,看起来好帅,但是又不敢给自己的车加,害怕哪天被交警抓到,自己荷包里的钱和手里的分都小命不保,其实如果想加装尾翼,风刀等零部件,可以提前到当地车管所申请,只要不影响车辆基本特征都是可以的。
四、汽车内饰
说完了外观,我们来看看汽车内饰吧,其实只要不要私自拆卸座椅,不要擅自更改车管所上登记的车辆结构特征,在汽车内部跟换真皮内饰,添加各种挂件,甚至装低音炮都是没有问题的。
五、保险杠
在不影响汽车整体性能,不影响号牌识别的情况下,家用轿车是可以加装保险杠的,而且方便的是,加装前后都不需要去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所以,只要安装的保险杠不是太夸张,都可以放心上路,不会有交警来难为你的。
六、车灯
理论上来说,车主可对自家爱车的车灯进行改装,但是不是随便换个大灯都可以上路了,被更换的车灯必须要通过强度、色温、光束照射光轴及偏移量等方面的安全技术的检测才可以被安装,因为太麻烦,所以馆长不是很建议改装车灯,但是给车灯加个眼睫毛还是可以的,这种也不需要登记。
总的来说,交通部还是给了车主改装汽车很大的自由空间的,基本只要满足不更改原车结构,改装后不影响汽车整体性能,不影响司机视线,不会造成太大的安全隐患的这4个条件的改装都是被允许的。
集装箱码头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重量吨的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货物港务费
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
装卸费
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
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
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D.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E.重、空箱在进出港区范围时填制设备交接单。如减少其中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
集装箱船舶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使用港机(或船机)进行装卸,或在非集装箱专业化码头上使用船机进行装卸时均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装卸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而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港口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法作业时,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如同时使用铲车(或叉车)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出租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规定的基本费率的70%计收装卸包干费;如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作业时,则按基本费率计收装卸包干费。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作业锚地(或挂在浮筒上)的船舶之间装卸集装箱,除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箱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2.散装杂货装卸费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港口收费规则》内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3.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
在汽车(包干范围以外)、火车、驳船上发生集装箱装卸作业时,根据集装箱的交付条款,按《汽车、火车、驳船集装箱装卸费率表》(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汽车、火车、驳船装卸费(不包括拆、加固费)。
集装箱搬移费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按《集装箱搬移费率表》(附表三)的规定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1.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2.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3.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十天后港口认为必要的搬移;
4.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5.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集装箱发生搬移时,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船上集装箱翻装费
港口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其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作业,以实际翻动箱子的次数,按《船上集装箱装费率表》(附表四)的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进行翻装时,如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由港口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船上集装箱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基本费率的15%加收使用岸机附加费;使用浮吊的,另按浮吊出租加收出租费。
船上翻装作业,箱子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拆、装箱包干费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以货物的计费吨按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港口拆、装箱包干费的标准是:
一般货物 每计费吨8.25元
冷藏货物 每计费吨9.00元
烈性危险货物每计费吨12.40元
拆、装箱包干的作业范围:
A.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其它还包括编制单证、联系海关、商检等有关业务,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B.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其它包括内容与拆箱相同。
集装箱中转包干费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审批。
集装箱堆存费
空、重集装箱以及拆箱后装箱前的货物,在港口发生的堆存费计收办法和标准,由各港口根据本港情况自订,报交通部备案。
集装箱清洗费
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由各港自订集装箱清洗费计收办法和标准,报交通部备案。
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
集装箱通过港口铁路线,线路使用费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费率表》(附表五)的规定向货方(堆场交付)或船方(门到门)计收。
过磅费
进入港口码头的重箱,港口进行过磅衡重时,不分箱型,均向船方按每箱每次7.20元计收过磅费。
集装箱退关费
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退关方计收集装箱退关费。
全集装箱船开关舱费
不分开关次数,分别按卸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箱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费率为每次每块舱盖50元。
其它
按船方或货方要求,对集装箱或对箱内货物进行特殊捆扎、加固等,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加固、捆绑等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干线网是什么网?
干线网是指分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网和省级干线公路(省道〉网。连接重要城市、工农业基地、港站枢纽、对外口岸,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相适应,主要由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所组成。
中国国家干线公路网由交通部会同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由地方统筹安排,经国家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平衡,纳人国家计划,下达地方实施。省级干线公路网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根据国家干线公路网的规划布局,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自行确定,制订的规划需经各省、市、自治区审定,报交通部备案。
oec是什么船公司?
答:oec是青岛OEC海骏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家经贸部批准成立并在交通部备案注册的中国首批NVOCC(无船承运人) 。可以承接海运(整箱、拼箱) 、空运 、散杂货运输等业务。同时还拥有自己的报关行及仓库,能为客户提供全套的进出口报关 、商检、 仓储 、拖车 、分拨及相关服务。
省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
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和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末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施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肋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同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