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防患未然的意义。 所谓事后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实施某项活动后,将相关事... 行政备案大多是对已经存在的某些经济、社会、行政事务的情况作出的事实行为。
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制度,行政备案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法律概念。2010年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是目前国内唯一对行政备案作出法律界定的立法。学界也尚未就行政备案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和理论。各地司法机关基于对行政备案的不同理解,也曾作出不同的裁判结论。课题组认为,有必要从语义分析入手,进而界定行政备案的概念。
关于备案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表述为:“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近现代辞源》的解释也基本相同:“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实践中,基于报备主体的不同,行政备案包括两类:一类是内部的行政备案,即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材料,上级行政机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内部公务行为。
比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内部行政备案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报告工作的一种方式,也是上级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的重要途径,实质上反映的是组织法上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
另一类是外部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行政主体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情况,行政主体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的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外部行政备案。
结合备案的含义,我们将本文研究的行政备案界定为: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送行政管理相关材料,并存档备查的外部行政行为。
有些名为备案,实质不属于行政备案的范畴。比如,《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接受市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该条中,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和市环保部门是委托关系,受委托市场主体将受托开展检测的结果报告委托方,不属于行政备案的范畴。
二、行政备案的特征
基于前文分析,行政备案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等也可以成为备案的主体,但这些备案行为并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备案,而是立法备案、司法备案或政党组织管理备案。行政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备案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行政备案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的备案行为都属于行政备案。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有在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的义务。这种备案的对象是立法事务,而行政备案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
三是,行政备案属于程序性的事实行为。行政备案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由于其一般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无法直接对行政备案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备案行为违法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赔偿请求,获得救济。
行政备案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形式审查报备资料,对合法的申请进行备案,并将该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