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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 按照您的表表述,各项税款计算如下: 1、营业税按照广告收入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2、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7%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城建税=50000*7%=3500元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3%的费率计算缴纳 应纳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4、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2%的费率计算缴纳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500000*2%=1000元 5、文化事业费按照广告收入依照3%的费率计算缴纳 应纳文化事业费=1000000*3%=30000元 6、印花税按照广告收入适用加工承揽合同依照0.05%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印花税=1000000*0.05%=500元。 企业所得税是否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主要看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 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六条比较空洞,主管地税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作为税务人员的我,我看主要还是看账务设置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税金,能否及时缴纳税款,才是关键所在。通常来说,达到我讲的三条,一般主管地税机关会给予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 按照您的表述,如果没有其他减税、扣除项目增加的话。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00×25%=100000元。 如果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贵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的话, 应那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25% 核定所得率,从全国来看,广告业应当30%左右,(税总规定广告业为15%-30%),假定贵公司的主管地税加工核定为20%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0%×25%=50000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怎样,不影响所得税缴纳多少,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因此,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制定政策时,从不吃亏的!
一、基本税种和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额3%缴纳;
5、印花税:广告合同按承揽收入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使用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奖金的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四、纳税申报期限1、营业税、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